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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省数字制造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各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的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保证。仪器设备管理的宗旨是保证仪器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妥善放置、充分利用。

  二、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记录本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信息,便于统一管理、统计。

  三、本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均由专业技术人员保管,保证帐目、实物、责任人三者统一。

  四、仪器设备的添置,有相关人员提出添置报告,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批),方可办理购置手续。

  五、新购置的设备须由专业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方可列入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帐目内,若验收不合格,则应立即作出相关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自制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应列入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帐目内。

  七、仪器设备的借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特殊仪器设备的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方可借用。借用者须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在借用期间对该仪器设备负责并作出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若在借用期间仪器设备出现任何的损坏和故障,借用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出书面报告,听从处理意见。仪器设备归还时也应办理相关的归还手续。

  八、所有仪器设备均应由责任人按要求进行严格的日常维护,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经申报批准后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作出详细记录。

  九、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工作的前提下,提倡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外进行有偿服务。

  十、对确实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办理规定的报废手续。

  十一、对在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中尽心尽责、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奖励;对不爱护仪器设备的人员要提出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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